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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三个善于”,要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三个善于”既是对高质效办案的规律认识,也是对高质效履职的能力要求。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基本功”,是依法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环节;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硬实力”,是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关键所在;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金刚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这三个方面层层递进,标准要求、落实难度不断提高。真正做到“三个善于”,要求检察人员既切实当好依法履职办案的“能工”,更努力成为运用法律政策的“巧匠”。要把“三个善于”融入政治轮训、同堂培训、业务竞赛,完善专业素能培养体系,注重培养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推动现代科技应用与传统监督方式相结合,更好赋能法律监督。
一是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体系包括众多部门法,一部法律包含若干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法条与法条之间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从部门法角度看,适用一个法律条文,往往意味着适用一部法律。一个法律条文必须放在整部法律中进行理解适用。以刑法为例,准确适用既要看分则,也要看总则。比如,刑法分则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某人散步时先后3次将他人养殖在单位门口的16盆多肉植物盆栽拿回家,被发现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盗窃事实,并将所盗物品交还。经鉴定,盗窃的植物价值98元。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因为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刑事法律所规制程度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办理此类案件,就要注意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统一,把社会危害性与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
广东深圳,全球首条跨海跨城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航线完成演示飞行,深圳至珠海打“飞的”仅需20分钟;四川绵阳,无人机成为麦田春管的“新农机”,大幅提升田管效率;安徽芜湖,已集聚约200家通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今年以来,各地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广受关注。
蓝色调的山东展区也尽显科技感。展区内,一台造型呆萌的摄像机吸引了记者的注意。据了解,这台智能多光物联网摄像机能够支持热点、烟火告警、区域入侵检测,以及车、船、人的检测、分类、识别等。目前,该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森林防火、水利航道、应急管理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