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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8日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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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关某注册成立了宁波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某公司),自2016年起使用凯某公司的上述经营信息,以贯某公司名义与S公司及该公司特定联系人开展与凯某公司同类产品的外销业务。关某2018年7月从凯某公司离职时,擅自将凯某公司与S公司交易的电子邮件、凯某公司的采购合同带至贯某公司,并伙同张某、朱某利用上述经营信息,继续向S公司销售产品。经审计,2016年至2021年底,关某等人向S公司出口与凯某公司同类产品,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6280余万元,给凯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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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亿互帮app2023年1月1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3年6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涉案包装、装潢是以“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构思,其中第11118542号商标在商品包装、装潢上得到完整呈现,“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涉案包装、装潢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可以随意替换的要素。现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与本案所涉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特种兵”文字及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将“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涉案包装、装潢,因与该商标密不可分,易引发消费者将该包装、装潢的整体与“特种兵”产生联想,难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涉案迷彩图案等装潢中的其他构成要素与“特种兵”商标文字及图形具有较高关联程度,难以成为独立的权利基础,无法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苏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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