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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东日报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将海东市2023年以来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青海博发矿业有限公司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验收案

2023年12月1日,海东市应急管理局对青海博发矿业有限公司大沙沟建筑用闪长岩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东采区基建工作已完成情况下,未对矿山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部分道路宽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挡车墙高度过低、法人变更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变更、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和矿山企业无注册安全工程师5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青海博发矿业有限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民和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英岩矿安全隐患案

2023年9月13日,省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处、市、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联合督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矿山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矿山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违法行为,属地监管部门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海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违法案

2023年3月8日省安委会第一综合督导组在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时,发现青海某铝业有限公司存在4#铸造井旁2米范围内、循环冷却水管线附近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循环冷却水备用泵电机缺失,备用泵不能正常投用;1#2#3#4#铸造井上的循环冷却水压力、流量、温度等未与紧急排放阀、紧急切断阀形成连锁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属地监管部门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化隆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台阶高度与设计不符、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8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会同化隆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对群众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生产台阶高度与初步设计参数确存在不符,台阶高度在12m以上,并台段达30m,超过安全设施设计中生产台阶高度为10m及不并台的要求,属于重大隐患。属地监管部门化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化隆某水泥有限公司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柴油)容器未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一案

2023年9月22日,化隆县应急管理局带队对化隆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方便给本公司特种作业车辆加油,在未经相关行政单位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储存柴油,且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属地监管部门化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转自:海东日报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将海东市2023年以来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青海博发矿业有限公司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验收案

2023年12月1日,海东市应急管理局对青海博发矿业有限公司大沙沟建筑用闪长岩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东采区基建工作已完成情况下,未对矿山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部分道路宽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挡车墙高度过低、法人变更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变更、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和矿山企业无注册安全工程师5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青海博发矿业有限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民和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英岩矿安全隐患案

2023年9月13日,省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处、市、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联合督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矿山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矿山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违法行为,属地监管部门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海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违法案

2023年3月8日省安委会第一综合督导组在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时,发现青海某铝业有限公司存在4#铸造井旁2米范围内、循环冷却水管线附近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循环冷却水备用泵电机缺失,备用泵不能正常投用;1#2#3#4#铸造井上的循环冷却水压力、流量、温度等未与紧急排放阀、紧急切断阀形成连锁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属地监管部门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化隆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台阶高度与设计不符、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8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会同化隆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对群众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生产台阶高度与初步设计参数确存在不符,台阶高度在12m以上,并台段达30m,超过安全设施设计中生产台阶高度为10m及不并台的要求,属于重大隐患。属地监管部门化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化隆某水泥有限公司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柴油)容器未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一案

2023年9月22日,化隆县应急管理局带队对化隆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方便给本公司特种作业车辆加油,在未经相关行政单位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储存柴油,且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属地监管部门化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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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青海博发矿业有限公司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验收案

2023年12月1日,海东市应急管理局对青海博发矿业有限公司大沙沟建筑用闪长岩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东采区基建工作已完成情况下,未对矿山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部分道路宽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挡车墙高度过低、法人变更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变更、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和矿山企业无注册安全工程师5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青海博发矿业有限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民和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英岩矿安全隐患案

2023年9月13日,省应急厅矿山安全监管处、市、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联合督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矿山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矿山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违法行为,属地监管部门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海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违法案

2023年3月8日省安委会第一综合督导组在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时,发现青海某铝业有限公司存在4#铸造井旁2米范围内、循环冷却水管线附近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循环冷却水备用泵电机缺失,备用泵不能正常投用;1#2#3#4#铸造井上的循环冷却水压力、流量、温度等未与紧急排放阀、紧急切断阀形成连锁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属地监管部门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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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化隆某水泥有限公司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柴油)容器未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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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化隆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台阶高度与设计不符、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8日,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会同化隆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对群众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生产台阶高度与初步设计参数确存在不符,台阶高度在12m以上,并台段达30m,超过安全设施设计中生产台阶高度为10m及不并台的要求,属于重大隐患。属地监管部门化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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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化隆某水泥有限公司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柴油)容器未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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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搏体育(撰稿:符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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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电子处方在更大范围通行
      2024/05/02   来自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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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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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个人民警察节引致敬 真实讲述获共情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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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发志LV2大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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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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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来自凯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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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祝建弘LV3大学四年级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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