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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八大队警力赶到现场,对老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随后老人被送至医院诊治。据警方调查,当晚事故伤者田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虹悦路路口摔倒,并非杨帆将其撞倒。5月16日晚,田某某家属对杨帆表达了谢意,并就误解一事向其致歉,得到杨帆的谅解。由于伤者未出院,目前该起单方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田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三)依法区别处理,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虞某荣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中,参与同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单位有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以及沈某良等48名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在杭州市滨江区的市政、园林绿化、土建等工程领域,自己或帮助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组织、纠集或参与围标71个工程,围标次数从1起到46起不等,工程总标的额超过60亿元,非法获利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检察机关对这些企业和个人,一是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及单位进行分类处理。经审查认为,上述企业均为工程建设领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与以虞某荣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并不紧密,没有为该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撑,仅仅因迫于该组织在土方工程领域的垄断地位,或为赚取围标费、管理费参与投标、陪标或被裹挟参与围标,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同时,根据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将涉案人员、单位划分为组织者、纠集者、参与者,对以串通投标作为主要牟利手段和获利方式的组织者从严处理,依法对沈某良及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17名围标组织者提起公诉;对被动参与串通投标的部分纠集者和一般参与者,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轻缓处理,对30名个人及6家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部分提起公诉的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二是制发刑事合规检察建议书,督促完善企业治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纳入认罪认罚量刑考量,积极探索引导6家涉嫌串通投标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初步合规制度建设,在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基础上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后,为督促、引导涉案企业深化开展专项合规建设,向上述企业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委托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企业专项合规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涉案上述企业规范经营,经济效益得到稳步提升。结合建设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风险点,检察机关联合市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多部门共同出台《建设施工企业投标合规指南》,引导建设施工企业加强投标合规管理,推动行业诉源治理,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2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谭某和邓某驾驶着一辆悬挂粤F牌照的白色本田牌奥德赛汽车来到黔江城区的某典当行,称因急用钱,想将汽车抵押,并拿出该车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经该典当行工作人员对车辆和相关证件进行检查估价,最终典当行与“车辆所有人”谭某达成“车辆抵押11.5万元、抵押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后如未赎车且未缴纳车辆滞留费用,该典当行有权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等内容的车辆抵押合同。眼看一个月抵押期限将至,典当行主动联系谭某,提醒他合同马上到期,但谭某并没有回复其消息。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梅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告人李某梅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梅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梅上诉。2020年2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