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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长达28个月的系列案件办理中,专案组成员始终保持高强度、快节奏、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委领导担任临时党支部书记,将办公室设在办案点,在监控室批阅文件、指挥谈话,与办案同志同吃同住同战斗;“领头雁”带动,党员干部知重负重、合力攻坚,最终圆满完成任务,切实做到了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革命战争年代,党员干部流血牺牲都不怕,我们苦点累点算什么!”第十二审查调查室党支部副书记王洪鹏道出许多同志的心声。
监督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虽然起诉时支某兰并非某村村民,但其系某村村民支某堂的合法继承人,其对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应属于案涉宅基地的利害关系人。支某兰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房屋继承协议为依据向支某柱颁发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区人民法院以支某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为由,认为其无权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于某村村委会加盖公章的房屋继承协议,向支某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经历一次次家暴后,王女士鼓起勇气向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救助她的不仅有法援律师,还有检察官提交的《支持起诉书》,支持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给予司法救助;公安机关同时向其丈夫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法院最终作出裁判:“禁止丈夫对王女士实施家暴”。短时间内,公检法司四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破解被家暴妇女保护难题。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继承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占用农村宅基地,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以相对人非案涉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