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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4月28日电(记者马剑)直播间抢到的“正版”畅销书籍,收到后却发现纸张粗糙、印刷模糊、气味刺鼻,一查竟是盗版货。浙江嘉兴公安近日破获系列特大侵犯著作权案,查获盗版图书180余万册,涉案金额近亿元,摧毁多条盗版图书黑色产业链。
现金服务方面,北京市3800余银行网点100%提供零钱包,在机场“的士职工之家”开设兑换服务点。截至4月21日,投放标准化、多样化零钱包23.5万个,较2月底增长18.2万个;可支持外卡取现的自助设备1.16万台,支持零钞取现功能的ATM达到100台。2023年至2024年3月底,外卡取现累计金额达2924.6万元人民币。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嘉璇 吴卫娟)“五一”劳动节将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依旧是常谈常新的话题,尤其是提成、奖金类劳动报酬相关问题。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房山区燕山党群中心召开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梳理相关案件,以案释法,引导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合理合法维权,有效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房山法院据了解,近年来,为激励劳动者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越来越多用人单位采用提成工资的方式计发劳动报酬。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提成该不该发、该发多少、该何时发等问题产生争议。房山法院全面梳理2018年至2023年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总结出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对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提出建议。“提成工资作为一种浮动收入,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完成的成果,结合提成给付的条件,按照既定的比例支付给劳动者。”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金茹指出,明确的提成事实,至少包含提成基数、提成比例、提成条件、提成公式、提成方式等要素。大多数劳动者证据意识薄弱,加上不了解提成约定的构成要素,往往会面临“举证难”的困境。这不仅需要用人单位提高权责意识、规范用工管理,劳动者也要强化证据意识,在平时注意留存单位制定的提成制度、单位出具的书面提成承诺等证据,切实维护其自身权益。房山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副庭长张栓发布了三起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并结合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对案例分别予以解读。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将提成基数、提成比例、提成条件、提成公式等约定固定下来,确保提成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据了解,下一步,房山法院将继续针对涉提成劳动争议纠纷加强实地调查研究,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官会议制度,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为劳资双方提供切实可行的裁判指引,打造和谐稳定的区域劳动关系新图景。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一博 李红梅)4月28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召开“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自2021年至2024年第一季度期间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2020年9月19日,郑某经人介绍前往杨某负责的案涉工作室工作,工作内容主要为按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没有考勤。工作地点位于某建筑第一分公司院内外侧楼二楼的工作室,郑某工作期间在此处临时居住。 案涉工作室205诊室内墙壁上悬挂有某健康服务公司营业执照,207理疗室内墙壁上悬挂有杨某中医针灸师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原件、郑某中医针灸中级主治医师证书复印件。某健康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杨某,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等。 郑某提交的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4月至8月期间,杨某指示郑某向顾客提供按摩、推拿、理疗、激光针刀治疗等服务,杨某于8月19日前最后一次指派郑某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在前述期间内杨某与郑某之间多次就工作安排、请假调休、工资支付、工资标准调整等事宜进行沟通,杨某多次向郑某转账支付工资。 2021年9月7日,郑某向延庆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0月21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郑某的请求。 郑某不服前述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延庆法院。法院判决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健康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始“用工”。在本案中,郑某经人介绍与某健康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取得联系,入职由杨某负责、管理的案涉工作室工作,该工作室悬挂某健康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而且,经法院电话询问,另有工作人员王某某也称其入职某健康服务公司后办公地主要在案涉工作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均为杨某。综上,足以表明该工作室确为某健康服务公司办公地。法院认定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本案中,就郑某入职时间,双方均认可为2020年9月19日,某健康服务公司系于2020年9月16日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法院认定郑某入职时间为2020年9月19日。就郑某离职时间,某健康服务公司称,2021年3月开始郑某未再与杨某联系,案涉工作室工作也未再开展业务,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综合郑某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郑某最后在岗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据此法院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