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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叶某敏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认为叶某敏组装的配电箱(柜)与元器件并非捆绑关系,箱(柜)内元器件为正品,应当将元器件的价值在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故仅以配电箱(柜)的箱体和柜体的价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为13.47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宁波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主营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德国进口商S公司系凯某公司的客户,该公司特定联系人自2009年起向凯某公司询价,自2012年起代表S公司向凯某公司采购手推车及配件、捆绑带等各类产品。凯某公司与S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联系人及电子邮箱、交易历史、交易金额、客户需求、客户的形成与维护等信息,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刘太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目标,全力守护和积极营造。一是切实践行依法平等保护理念;二是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三是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在今年工作中,检察机关将持续提升办案质效,对内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对外深化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全力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苏某公司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以“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构思,现有生效判决认定相关商标标志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法院已在类似案件中认定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椰子汁商品的包装、装潢均与本案所涉情况基本相同。涉案商品包装、装潢将“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且包装、装潢中的迷彩图案等其他构成要素均与该商标文字及图形具有较高关联程度,故涉案包装、装潢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不应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