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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巩固中俄能源战略合作并实现高水平发展,保障两国经济和能源安全。努力确保国际能源市场稳定且可持续,维护全球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和韧性。根据市场原则开展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煤炭、电力等领域合作,确保相关跨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营,确保能源运输畅通无阻。共同推进中俄两国企业落实大型能源项目,并在可再生能源、氢能和碳市场等前景领域深化合作。
本系列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侦查。2019年7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宁乡市公安局管辖。同年9月23日,宁乡市公安局以周甲、周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5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犯罪,判处周甲、周乙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11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严格甄别,依法认定涉案公司员工是否属于组织成员。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涉案公司员工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该案不少涉案人员受聘在远信系公司任职,领取的工资并不高,公司对其管理比较松散,这部分人员有的相互之间不认识,有的甚至不认识曾某雄、曾甲等组织者、领导者,仅或多或少地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存在争议。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
(二)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对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被裹挟参与围标的涉案企业,或为赚取围标费、管理费参与投标、陪标的其他企业人员,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该类企业和人员要根据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准确审慎区分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提起公诉或者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