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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被告常某龙、常某峰等人与山东东阿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东阿河务局)签订《东阿黄河淤背区开发种植协议书》,承包期限自2018年3月至2026年3月,种植内容约定“甲方提供黄河淤背区土地,乙方负责开发种植经济林、果树、绿化美化树种、苗圃等,不提倡种植杨树,禁止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高秆农作物”。2023年3月,原告谭某祥与常某龙、常某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为此支付60000元承包费。签约时,谭某祥曾告知租赁该块土地欲种植玉米,常某龙表示可以种植,也未向谭某祥出示与东阿河务局签订的种植协议及告知相关禁止性约定。东阿河务局在巡视过程中,得知谭某祥欲在案涉土地种植春玉米时,告知黄河流域淤背区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谭某祥即停止作业。双方多次协商种植事宜未果,引发纠纷。
除此之外,学生欺凌、暴力事件也引发关注。北京高院调研显示,学生欺凌、暴力的表现形式或为结伙约架、索要财物、肢体冲突,或为身体殴打、语言威胁、精神控制、侮辱诽谤。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隐蔽性强,且往往具有持续性、群体性特征,在给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带来严重伤害的同时,也影响了校园安全建设。在涉学生欺凌、暴力因素的具体案件中,约60%为民事侵权纠纷,施暴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受害者人身损害的各项经济损失;一些欺凌、暴力事件后果严重、性质恶劣,演变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施暴者均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该院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明确“以点带面、批量调解、一揽子解决”的整体化解工作思路。找准双方在赔付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矛盾症结,筛选出陈某等人的5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促成双方和解,形成调解方案,使观望的种植户做好心理预期。随后,该院以此为示范,对其余案件集中批量进行调解,高速高效化解纠纷。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以户为单位进行,贺某长年在外务工,其配偶张某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原居住房屋实际居住,其作为该家庭的成年代表,可以与行政机关签订迁建搬迁协议并参与选房。案涉迁建搬迁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张某家庭收到了迁建家具、搬家费奖励以及新旧房抵扣差价,并搬离原居住房屋得到妥善安置。贺某所在家庭成员在案涉迁建搬迁协议中与其他搬迁村民享有相同条件待遇。贺某以张某签订迁建搬迁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贺某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