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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段时间的检察实践表明:检察听证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2020年以来,张军、童建明、张雪樵、陈国庆等最高检领导,率先垂范,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各级检察机关也普遍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检察长带头主持公开听证,推动这项制度进一步落实。
“此次施工仍然以工务大修施工为主线,与大机作业、电务、供电等多项目、跨专业施工维修进行统筹综合安排,集中调配人员、材料、设备,统筹全局大机力量,最大化利用集中修天窗。”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轮集中修预计将完成大修清筛97.627公里、大修换枕34000根、大修换岔102组、大修换轨171.756公里、道岔清筛198组、桥梁大修整治16座等多项施工任务,还将同步开展线、桥设备的全项目维修,以提高“天窗”利用率。
首先是把基层化解矛盾的“压舱石”建得更牢靠、更完善。众所周知,青海在全国率先推行“五中心合一”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模式,全省8个市州、45个县(市、区)、407个乡镇(街道)全部建成并实体化运行,覆盖率达到100%。这样做的直接好处就是——基层矛盾不上交。同时,乡镇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覆盖率达到100%,超额完成中央信访联席办要求的“乡镇覆盖率达到80%”的目标任务。再加上社区调解、村社治理的不断完善,很多问题在“萌芽”和“底部”被消化掉。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承诺书》与《赠与合同》的关系如何认定?二是张某主张撤销案涉赠与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张某与秦某签订的保留居住权益赠与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秦某与张某另行签订的《赠与合同》在形式上为制式合同,结合其签订时间,应属配合房屋过户所为的法律行为,不能以此否定《承诺书》的约定内容,二人之间就案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及权利义务关系仍应以《承诺书》约定为准。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前述争议焦点的论述,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秦某对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故张某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